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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集对《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6-07 至 2024-06-21信息来源:市机场办
      安全是机场运行的第一要务,机场净空保护是机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机场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府的共同职责。为更好地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我办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会同西部机场集团安康机场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现对外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21日。
      通讯地址:安康高新区民主路与创新路交叉口南侧智能终端产业园C6栋9楼
      邮政编码:725000
      电子邮箱:aksjcb@126.com
      联系电话:0915-8986131

      附件: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安康机场建设协调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附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安康富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北至汉滨区叶坪镇,南至岚皋县四季镇,西至汉阴县漩涡镇,东至旬阳县神河镇。
      (二)机场净空区域保护要求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8.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0.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其中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一)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1.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中轴分别向南、北两侧各延伸500米,从机场跑道两端入口分别向东、西各延伸500米,形成的东西长3600米、南北宽1000米的矩形;
      2.以汉阴县双乳镇新塘村导航台(西导航台)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3.以高新区八里村导航台(东导航台)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保护要求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审核工作要求
      1.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相关要求进行净空审核: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规定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2.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
      (2)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3.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度放宽障碍物限制高度。
      (1)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飞越或者避开障碍物;
      (2)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正常;
      (3)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避免飞行冲突,确保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
      4.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的项目,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5.对需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6.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项目审批、建设监管,严格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凡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安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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