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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2024年最新的生育津贴及产假相关政策有哪些?市医疗保障局作出解答

    作者:佚名 时间:2024-10-09 11:48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9月11日,市民杨先生通过市长信箱栏目咨询“我想了解安康市目前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哪些人群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申请生育津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以及通过何种流程进行申请? 其次,关于产假以及陪产假政策,2024 年安康市的产假具体时长是多少?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对于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况,是否有额外的产假天数? 此外,我还想了解在生育过程中,是否有其他与生育相关的福利政策,比如男方陪产假、育儿假等具体规定。”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作出解答,根据《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七章职工生育待遇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或生育津贴等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五十六条女职工生育住院分娩、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按定额结算,不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具体结算标准如下:(一)阴式产:三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30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2400元,一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1800元。(二)剖宫产:三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54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4800元,一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4200元。(三)产前检查医疗费标准为960元。职工生育费用和产前检查费在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超出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妊娠4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及门诊生育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本人或家庭成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第五十七条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年缴费基数除以365(天)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四)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用,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连续缴费记录实满12个月以上的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第五十八条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在岗在编人员产假其间工资按原渠道支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第五十九条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达到缴费期限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第六十条危重孕产妇(包括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相关链接://www.ferrantep.com/Gov/Letter/SZXX9561090024091135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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