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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安康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10-16 至 2024-11-03信息来源:市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气象灾害的经验教训,弥补气象监测设施和数据资源在灾害防御、预报预警、抢险救灾、灾害调查、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短板,借鉴其他省市气象部门的做法,安康市气象局牵头起草了《安康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3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31号
      邮政编码:725000
      电  话:0915-3166019  
      传  真:0915-3114898
      电子邮件:353082147@qq.com


      附件:1.《安康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解读说明

    安康市气象局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

    安康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气象数据安全,统筹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优化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安康气象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 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以及气象监测数据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观测、处理、存储或传输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水文雨量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有线、无线4G、无线5G、无线卫星等)、降水(雨、雪)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地面至地下320厘米)、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
      第三条  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投资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服从统筹规划和布局,按规定汇交、共享监测数据。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文、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建立安康市气象数据资源管理常态化协作机制,组成工作联络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组成员,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联络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联络组的日常协调工作,包括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监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联络组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应纳入全市统筹规划、分别实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为主承担,并争取上级支持和区县级配套。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联络组成员单位规划专业气象监测网时,应事先告知气象部门,并与安康市气象观测站网总体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涉外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一公布本市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的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对建成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监测设施,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确保其达到气象监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定期汇总报告制度。各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应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监测设备基本情况告知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定期向各部门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全市气象监测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共享清单,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和联络组成员单位业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通过市级数据平台共享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气象数据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特别是在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效能,促进重要工业、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生态旅游、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提升气象监测信息应用水平,鼓励构建气象资料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共同提高全市防灾减灾和气象社会服务现代化能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减灾“三到户”和“早盯撤”的工作要求,有效解决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水文等部门的监测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有差异、计量检定不规范、数据信息不共享等问题,统筹规划建设相关监测设施,统一建设标准、计量检定、数据格式、传输方式频次等,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有效弥补气象监测设施和数据资源在预报预警、灾害防御、抢险救灾、灾害调查、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短板,为防汛应急调度指挥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保障。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陕西省气象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气象监测网络体系,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监测站点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站点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起草过程
      市气象局牵头,依据《气象法》《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文件精神,起草形成了《安康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以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27个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吸收修改,形成了目前这一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对气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气象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统筹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接入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数据的查询、下载服务。
      二是市政府成立由市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文、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组,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
      三是市气象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别实施,建设资金由各行业部门承担,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
      四是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定期汇总报告制度。各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要及时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监测设备基本情况告知气象部门。
      五是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六是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由市气象局建立汇交数据库,制定数据汇交共享标准。
      七是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提高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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