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落实病媒生物防制职责,是进一步美化净化城乡环境、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性疾病传播、推进健康安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举措。为推动新形势下城乡爱国卫生工作,进一步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有效阻断蚊、蝇、鼠、蟑螂等媒介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该《办法》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办法》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坚持集中防控与日常防控相结合等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和单位主体责任,同步推进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明确了政府、部门、单位职责。
二是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主要措施。《办法》规定对易孳生或易招致病媒生物的重点行业和场所,要明确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结果等情况,集中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是明确了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责任。《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等。